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887号
原告:赵某英,女。
委托代理人:张清明,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某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英与被告赵某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英负担。
审判员 周京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