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第11676号原告许贺,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天华里。被告天津慕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贺与被告天津慕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许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广超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