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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78号

何宇年与汤永强、李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宇年,汤永强,李利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78号

原告:何宇年。

被告:汤永强。

被告:李利君。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宇年诉被告汤永强、李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宇年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宇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01元,减半收取20550.5元,由原告何宇年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晶

代理

审判员  彭明月

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