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78号
原告:何宇年。
被告:汤永强。
被告:李利君。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宇年诉被告汤永强、李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宇年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宇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01元,减半收取20550.5元,由原告何宇年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晶
代理
审判员 彭明月
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