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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号

朱志明与孙忠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志明,孙忠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1号原告朱志明委托代理人刘丰硕,宽城智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忠付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志明与被告孙忠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志明的委托代理人刘丰硕、被告孙忠付的委托代理人龚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与我建立承包关系时,向我借款310320元,其中2015年4月1日被告借款14万元,2015年4月4日借款10万元,2015年4月10日借款33000元,2015年4月25日借款13000元,2015年6月1日借款24320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1032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出示的证据如下:1、2015年4月1日借条一张。2、2015年4月4日借条一张。3、2015年4月10日借条一张。4、2015年4月25日借条一张。5、2015年6月1日借条一张。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经过,借条载体证明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不是借款,它的性质是原告承包我的坑口应交付的30万元定金,我和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了矿山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包我有手续的坑口,承包期限3年,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6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期间应向我缴纳风险抵押金30万元,此款如合同到期一次性退回原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我方问题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产或停产,我将30万元风险抵押金退还原告。如因原告原因造成原告不能正常生产,我方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下半年未再继续履行合同,擅自离开承包的矿山,致使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至今无法履行,因此,虽然我是以借款的名义向原告要的款,但实质是原告未按协议约定交付30万元风险抵押金,因此原告所诉的借款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出示证据如下:1、协议书一份(复印件)。证明目的:原、被告有矿山承包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了30万风险抵押金,证明被告借条实质是原告应交付的风险抵押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原告朱志明与被告孙忠付之间共发生五笔借款。第一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第二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第三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第四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第五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320元。上述五笔借款合计310320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上述借款均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对证据审核认定如下:1、2015年4月1日借条一张。2、2015年4月4日借条一张。3、2015年4月10日借条一张。4、2015年4月25日借条一张。5、2015年6月1日借条一张。1-5号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院予以采信。6、协议书一份(复印件)。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综合审查,

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明与被告孙忠付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朱志明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孙忠付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视为自然人之间的不定期借款,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案涉借款实为承包坑口的风险抵押金,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忠付偿还原告朱志明借款本金31032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955元减半收取2977.5元由被告孙忠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欣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