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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38号

徐红英与毛康华、金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康华,金丽娜,徐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康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丽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英。

上诉人毛康华、金丽娜为与被上诉人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康华、金丽娜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康华、金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康华、金丽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康华、金丽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玉强

代理

审判员  谭雪梅

代理

审判员  郑望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