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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884号

原告秦某与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继红秦某某,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884号原告秦继红秦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小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安虹路6号内1号楼6单元4层西户,身份证号码610404196710095533。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115号广丰花园1幢2单元1层20110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娟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继红秦某某诉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继红秦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

二、冻结担保人秦继红秦某某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卓君

代理

审判员  李 龙

代理

审判员  林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