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民初356号

羊红与赖明金、李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羊红,赖明金,李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356号

原告:羊红,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

委托代理人:郭小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赖明金,男,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

被告:李秀,女,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羊红与被告赖明金、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羊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羊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为2226元,由羊红负担。

审判员  羊衣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