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356号
原告:羊红,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
委托代理人:郭小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赖明金,男,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
被告:李秀,女,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羊红与被告赖明金、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羊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羊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为2226元,由羊红负担。
审判员 羊衣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