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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恢37号

徐署雨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署雨,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徐署雨。被执行人周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