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784号原告汪玉仙,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晨辉,福州市鼓楼区正鑫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甦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丽华,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仙诉被告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被告王甦冰、被告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8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幼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