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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443号

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与严志成、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志成,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谢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志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民身份号码:×××0516。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万享。

委托代理人:黄丽斌、金树志,均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

原审

被告:谢拥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上诉人严志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花坪卫生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谢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志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志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志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3元减半收取为6896.50元,由上诉人严志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镇海

审 判 员  刘邦中

代理

审判员  罗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