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顾洪伟,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丕梅,女,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传早,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顾洪伟、李丕梅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洪伟、李丕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洪伟、李丕梅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丰慧荣
审 判 员 王春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