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756号原告吴忠迪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吴忠市黎明北街新车站北侧。法定代表人潘晓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曼芸,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工业园区西门桥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安仁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宁兵,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原告吴忠迪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已有多年业务往来。自2014年2月至今,被告欠原告材料费及维修费累计19398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汽车材料及维修费1939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欠条原件一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属实,欠款认可。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欠条属实,欠款认可。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已有多年业务往来。自2014年2月至今,被告欠原告材料费及维修费累计19398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修理费193985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为据,且被告认可,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修理费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欠原告吴忠迪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193985元,限被告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被告吴忠市仁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夏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