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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辖终40号

合肥市久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久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7969F。

法定代表人:叶家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久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奇信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久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久辉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向合肥市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合肥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原告基于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时代广场项目工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芜湖市弋江区,故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奇信建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双方约定解决纠纷方式为向合肥市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市瑶海区作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与本案的争议有实际联系,故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5月16日,合肥久辉建材公司与深圳奇信建设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八条虽约定解决纠纷方式:(1)向合肥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合肥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管辖约定属约定不明,应为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芜湖市弋江区柏庄时代广场工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芜湖市弋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合肥久辉建材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奇信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