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435号
申请执行人:杨素芹。
被执行人:张汝义。
被执行人:崔鲁君。申请执行人杨素芹与被执行人张汝义、崔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素芹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