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45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一榜
审 判 员 王华增
人民陪审员 孙保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庆彪 更多数据:
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45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一榜
审 判 员 王华增
人民陪审员 孙保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庆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