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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4号

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坛市顺亿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金坛市顺亿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4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淮海压铸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胡士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坛市顺亿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

法定代表人:孙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坛市顺亿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坛市顺亿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坛市顺亿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