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482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文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