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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行终44号

徐爽请求判令被告白塔区财政局对其申请重新答复、被告白塔区法制办对其行政复议更改为裁决、被告辽阳市法制办受理其复议申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0行终4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爽。2015年12月30日,一审起诉人徐爽向白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白塔区财政局对其申请重新答复、被告白塔区法制办对其行政复议更改为裁决、被告辽阳市法制办受理其复议申请。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徐爽所诉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遂作出(2016)辽1002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对徐爽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徐爽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上诉人徐爽诉请不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军

审 判 员  张欣

代理

审判员  程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