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曾克明.被执行人熊红革.申请执行人曾克明与被执行人熊红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红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克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请求被执行人熊红革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熊红革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熊红革在中国银行柳州市屏山大道支行账号为61×××37内的存款21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熊红革在中国银行柳州市屏山大道支行账号为62×××11内的存款21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熊红革在中国银行柳州市屏山大道支行账号为62×××47内的存款21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咸治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