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负责人胡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品科,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周成玉,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范向��,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熊肖,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成玉、范向国、熊肖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向国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向国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