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462号
原告:张庆兰,女。
被告:李保,男。
被告:刘相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兰诉被告李保、刘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相信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张庆兰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浍水西路84号北侧劳动局办公楼0102室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刘相信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张庆兰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浍水西路84号北侧劳动局办公楼0102室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全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