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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462号

张庆兰与李保、刘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兰,李保,刘相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462号

原告:张庆兰,女。

被告:李保,男。

被告:刘相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兰诉被告李保、刘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相信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原告张庆兰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浍水西路84号北侧劳动局办公楼0102室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刘相信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张庆兰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浍水西路84号北侧劳动局办公楼0102室的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全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