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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行审26号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池州市新华加油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池州市新华加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702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柯万中,局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新华加油点,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孙云超。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市新华加油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国土资行决字(2015)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池国土资行决字(2015)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池国土资行决字(2015)0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2平分米土地上新建的15平方米建筑物和287平方米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姿

审 判 员  时立强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