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申字第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美玉,系郑建明母亲。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范建玉,系郑建明妻子。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飞,系郑建明儿子。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云,系郑建明儿子。以上四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宁、胡灵飞,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史习群。
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美玉、范建玉、郑飞、郑云因与被申请人史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郑美玉、范建玉、郑飞、郑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永强
审 判 员 许红叶
审 判 员 于天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