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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申字第12号

史习群与郑美玉、范建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美玉,范建玉,郑飞,郑云,史习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申字第1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美玉,系郑建明母亲。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范建玉,系郑建明妻子。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飞,系郑建明儿子。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云,系郑建明儿子。以上四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宁、胡灵飞,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史习群。

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美玉、范建玉、郑飞、郑云因与被申请人史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郑美玉、范建玉、郑飞、郑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永强

审 判 员 许红叶

审 判 员 于天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