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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650号

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与滕州市华宏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滕州市华宏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65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西山货运站。

负责人:宋淑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华宏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作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万华建材经营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华宏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5日作出的(2013)博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延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