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190号
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92年8月10日,汉族,住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胡太华,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3年9月10日,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刘某对孩子的抚养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瑜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