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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15号

戴欣敏诉张小华、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欣敏,张小华,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戴欣敏,男,1951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执行人:张小华,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生,现住本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421651-0。

法定代表人:尚忠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琦,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生,无业,住本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戴欣敏申请执行张小华、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小华、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