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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执异字第5号

庄银坚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江航,王斌,谢礼足,罗泽栋,施秀清,李树波,林玩喜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03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庄银坚,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江航,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斌,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礼足,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泽栋,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施秀清,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树波,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玩喜,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江航、王斌、李树波、林玩喜、施秀清、谢礼足、罗泽栋罚金一案中,案外人庄银坚对法院将其名下存款619500.79元划拨至本院提出异议。现异议人庄银坚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现学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