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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17号

徐友良与郑州拓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友良,郑州拓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17号原告徐友良,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郑州拓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友良诉被告郑州拓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