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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680-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与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李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68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存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定平,男,该支行资产保全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