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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311号

张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31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沈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