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258号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象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春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扬州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春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柳道万和(苏州)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