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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689号

兰云飞、陈建余等与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云飞,陈建余,陈和平,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689号申请执行人兰云飞。申请执行人陈建余。申请执行人陈和平。被执行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李佐。申请执行人兰云飞;陈建余;陈和平与被执行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丽劳人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云飞;陈建余;陈和平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562.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未受偿人民币40562.1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徐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