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2-1号
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00号1号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69825441-5.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金孙彬。
被告:杨淑聪。本院在审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孙彬、杨淑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忠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应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