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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2-1号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孙彬、杨淑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孙彬,杨淑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2-1号

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00号1号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69825441-5.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金孙彬。

被告:杨淑聪。本院在审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孙彬、杨淑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文忠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应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