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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672号

王静与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静,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672号原告王静。被告承德市通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责人米学贵,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