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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25号

陈风与杨百田债权装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风,杨百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风,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杨百田,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风与被执行人杨百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百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杨百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田 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