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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第22号

朱小亮与张德新、彭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小亮,张德新,彭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亮,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张德新,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彭蕾,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蕾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蕾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1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