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第22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亮,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张德新,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彭蕾,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蕾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蕾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1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