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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043号

原告马云峰诉被告张纪伟、被告驻马店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云峰,张纪伟,驻马店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043号原告马云峰,男,汉族,住平舆。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纪伟,男,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驻马店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与铜山大道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丁高峰。被告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古槐镇槐树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纪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峰诉被告张纪伟、驻马店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2元,减半收取429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清霞

审判员  张爱华

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