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蒋云先。被执行人杨永芬。申请执行人蒋云先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948.39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芬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玉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