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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执32号

蒋云先与杨永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云先,杨永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蒋云先。被执行人杨永芬。申请执行人蒋云先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948.39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芬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玉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