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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55号

罗成思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成思,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成思,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民航社区。

委托代理人:任克美,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尚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姜曼,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成思与被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罗成思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晓英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与

审判员冯立波、

代理

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成思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成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成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罗成思已预交,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给付罗成思),另1500元退给罗成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晓英

审 判 员  冯立波

代理

审判员  孔祥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