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恒辉石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者林增禄,男,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俞秋林,男,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俞秋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秋林存款379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