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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11号

黄山市屯溪区恒辉石材厂与俞秋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恒辉石材厂,俞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恒辉石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者林增禄,男,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俞秋林,男,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俞秋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秋林存款379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