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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379号

梁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79号

原告:梁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孙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孙某某名下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并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子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