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79号
原告:梁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孙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孙某某名下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并查封其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子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