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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辉与被执行人邓德保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辉,邓德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辉,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村向阳村民组**号。被执行人邓德保,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朝阳社区向阳村民组***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辉与被执行人邓德保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邓德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德保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军辉与被执行人邓德保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爱宝

审 判 员  崔益沙

代理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吴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