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羊琴,女,52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被执行人廖治西,男,6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李淑华,女,6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羊琴与被执行人廖治西、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治西、李淑华尚有执行款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廖治西、李淑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攀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李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星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