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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294-1号

陈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燕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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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94-1号被执行人陈燕。陈燕集资诈骗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连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告人陈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燕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陈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6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陈燕正在服刑,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陈燕正在服刑,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连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