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申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严德军。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德军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目前是无人经营的状况,其法定代表人杜龙现已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劳人仲裁字(2014)第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