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426号
原告:杨某,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邵某,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法生育,婚后三年一直在为被告治病,且被告一直没有上班。2014年9月,原、被告分居,被告于2014年12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后,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4月15日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邵某辩称:1、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说没有共同财产不是事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2、原告所称其婚前不知道被告不能生育不是事实。3、原告称2014年9月开始分居,是因为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不得以才分居。原告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9日曾提起离婚诉请;4、中药处方留底及发票收费收据复印件一组,拟证明原告自2012年3月17日到2013年6月3日之间一直在为被告邵某看病,花费近6万元;5、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2014年1月17日肛肠彩超申请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看病。被告邵某对原告杨某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但是具体因看病产生的医药费用请求法庭核实;对证据5无异议,但手术时是2014年8月6日。被告邵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一张,拟证明婚后被告借给原告2万元;2、账目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杨某对被告邵某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只能证明被告取钱出来,不能证明借给了原告;对证据2是被告单方面写的,不是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所举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且原告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已采信的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2015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4月15日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综合各方面分析。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3月9日原告杨某提出离婚,本院从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不准原告杨某、被告邵某离婚。但此后双方并未和好,而是继续分居至今。现原告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被告邵某在庭审中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诉称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邵某虽辩称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故在本案中,本院对原告杨某与被告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做处理,被告邵某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皓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端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