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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968号

石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968号

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马玲燕,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劳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