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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三初字第480号

王宝羲与曲友英、曲凡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宝羲,曲友英,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480号

原告:王宝羲。

委托代理人:陈成谟,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

被告:曲友英。

被告:曲凡永。

被告:曲文娜。

被告:张文新。

原告王宝羲诉被告曲友英、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羲的委托代理人陈成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友英、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宝羲诉称:被告曲友英因资金紧张于2014年10月13日与原告王宝羲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对被告曲友英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曲友英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曲友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人民币4160元(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同时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被告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曲友英、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曲友英经人介绍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王宝羲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曲友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于2014年11月12日付清。如逾期还款,被告曲友英应每日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借款金额的4‰支付逾期利息(逾期每天收800元)。被告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人民币现金20000元交付给被告曲友英,被告曲友英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未能支付借款,原告索款未果,于2015年9月25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曲友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人民币4160元(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同时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被告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查找不到被告的下落,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有关公告送达材料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逾期还款,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合计达年息32.4%,故该项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为被告曲友英借款提供担保,因未写明承担何种保证责任,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三被告应依法对被告曲友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友英欠原告王宝羲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4160元(计算至2015年9月25日),合计人民币24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曲友英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支付原告王宝羲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三、被告曲凡永、曲文娜、张文新对被告曲友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曲友英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艺忠

人民陪审员  周建成

人民陪审员  赵堂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