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181号原告吴国生,职工。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抚宁区抚宁镇东斜街73号。法定代表人周宝祥,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生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一中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生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第一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栾宝贵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杨迎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