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89号
原告:刘X,男。
被告:刘某,女。
原告刘X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影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款9万元,工资款35000元平均分割;债务5万元共同偿还。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刘X离婚。诉讼中,原告刘X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刘X提供的证据,被告刘某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5日自由恋爱相识,201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于2015年2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订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分居时间短,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但双方只要能够互体互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刘X虽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但未举证支持其主张,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刘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